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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公用停车位将被罚款500元

发布时间:2012-11-27 14:53:21

  为保证店铺不被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挡住“门脸”,济南市区不少沿街商家霸气出招,把摩托车、自行车停在路边公共停车位上,甚至连板凳、椅子也派上用场。原本可供市民停靠的公共车位变成了商家的“自留地”。10月30日上午,历下交警大队出动警力,联合历下城管大队,对霸占车位较为严重的佛山街、千佛山路、历山路南段进行集中整治。

  8日上午10点,在历山路南段马路东侧某饭店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不知被谁放置了3个黄色警示墩,上写“请勿泊车”四个黑色大字。“这是饭店摆的,在这里吃饭才让停车。”在附近居住的市民老刘告诉记者。与该饭店相隔约50米远的酒品超市门前,一个红色坐墩和一辆小自行车就同样把店铺前的公共车位霸占了下来。

  在“劝阻无效的将处500元罚款”的压力下,这些商家撤除了障碍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在市区并不少见。在历下区佛山街东侧的一家百货商店门前,一把椅子、一辆电动车稳稳当当地停在公共车位内。“我们自己有拉货的车,过一会就过来停,再说别人的车停在我门前,不挡我做生意么?”看到民警前来清理,女店主与民警一番“讲理”后,才极不情愿地把电动车推走。

  据民警介绍,个别临街商家为了私利,用隔离锥、电动车、桌椅等障碍物占用公用停车位,方便自己客户的使用,造成“有车没位停,有位车难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以及自行车、行人的正常通行。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停车位是公共资源,任何商铺或个人都不得占为己用。在今后的查处中,如果发现擅自挪用、占用停车泊位且不服从管理的商家,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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