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23时25分,济南市交警支队历下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奥体西路解放东路路口北100米处路西,一电动三轮车被撞,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车辆不在现场,请交警队来看现场。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度警力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处置。
案发当晚,历下交警迅速组织事故民警进行了细致的事故现场勘查,通过现场的勘查和询问死者的丈夫(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相关情况,初步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大货车。大队立即启动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侦破预案,成立专案组,组织开展侦查破案。
经过侦查,最后确定了5辆有嫌疑的车辆,对5名嫌疑车辆驾驶员做了询问。其中,民警发现鲁A199XX车右前挡泥板有损坏,右后轮挡泥板有血迹,司机为苏某有重大嫌疑,民警连夜对苏某进行了询问。同时,民警对鲁A199XX车右后轮挡泥板的血迹进行检测,并对鲁A199XX车与电动三轮车进行了痕迹比对检验。经过DNA检验和车辆痕迹检验,苏某为本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嫌疑人。经过民警对其进行审讯,苏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民警的调查:2012年9月29日23时0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前驾驶座左侧乘坐李某氏)沿奥体西路西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东路路口北100米济南文振印刷厂路口处,适遇苏某驾驶鲁A199XX号豪沃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南转弯, 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后倒地,之后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轧李某氏和电动三轮车前部,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李某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驾车逃逸。
经过责任认定:苏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