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个交通事故法庭“落户”历下交警大队,今后如果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可直接在此立案、保全、开庭并判决。 记者谢永亮 摄□本报记者 卢明 徐敏
“原告,你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你对原告的说法有何意见……”10月22日,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正在历下区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进行。经过三个月的试运行,10月17日山东首个交通事故审判庭正式挂牌。截至10月下旬交通事故法庭已收案98件,开庭78次。交通事故法庭的设立,力图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审理判决、保险理赔四项功能融为一体,争取交通纠纷一站解决。交通法庭设立后,不再让当事人多处奔波办理手续,一年可让当事人少跑上千趟。
原来跑三个地儿,现在一站解决
“事故发生后所有的手续都能在这办,警察、法官都在这,调解的话也好调解,有什么不明白的都能问清楚。”前段时间来济南出差的淄博市民高先生遇到一起交通纠纷,很快就解决了。
历下法院交通事故法庭负责人于毅介绍,交通法庭设立后,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当事人不用来回跑了。“原来立案需要三个地方跑,一般三四天能跑完手续,现在只需要到一个地方,正常情况半天就能立案。”于毅说,以历下区为例,原来交通事故发生后,立案需要从事故中队整理材料送交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审核完毕后,送交历下区法院院机关,由历下区法院立案庭立案,现在直接在交通事故法庭就可立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诉前保全,原来一般的程序是先到事故中队办理相关材料后送到姚家法庭,姚家法庭审核完毕后送交历下区法院院机关,当事人再到历下区法院院机关缴费、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由姚家法庭下达相关文书,最后当事人再回事故中队。”交通事故法庭法官王晛说,现在直接在交通事故法庭就能把所有手续全办完。
据了解,去年历下区法院每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300多件,平均每件案子要在各单位间跑四五趟。交通事故法庭设立后,每年可让当事人少跑上千趟。
简易审理,不少案件当庭可宣判
“遇到交通事故不怕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各种程序繁琐,迟迟不能出结果。”采访中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这样告诉记者。针对这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交通事故法庭对很多案件采取简易审理,尽量缩短结案时间。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一般来说调解是比较快速有效的方法。”于毅说,因此,立案前法庭都会进行调解,审理中也会引导当事人庭外和解,法庭也会直接进行调解。
于毅介绍,若调解不成,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可对案件单独审理,并在三个月内结案,而一般程序是在六个月内结案。”他说,适用简易审理就大大缩短了结案时间。“对于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5万元以内的案件,一般当庭就宣判了。”于毅说,简易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简化审理,尽快宣判。
互相促进,减少案件积压
历下交警大队大队长郭际春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将办公地点设在历下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在法院和交警队之间来回奔波的辛苦。对于事故中队来说,有利于交警部门和法院之间的直接沟通,对于案件的疑问之处民警甚至可以和法官之间直接对接,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实现“无缝连接”。
“举例来说,若是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准备的相应材料出现手续不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字材料不好表达的细节性东西,民警无需单独再给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可能只需跟法官直接沟通就能解决。”历下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徐军说,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调卷、看卷的这个过程,且当事人可同时与两个部门进行沟通,减少了对交警或法院的不信任,当事人能接受两部门的沟通和处理方式,也促进案件进程。
“简单地说就是该事故法庭打通了交警部门与法院之间的桥梁。”徐军说,提高了民警处理事故的效率,减少了案件积压。
民警工作偏向事故责任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受理程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是当事人报警,负责处理事故的民警则会尽快抵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定。其中民警会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初步了解事故情况,这一环节还有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保存证据,民警会根据调查情况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如果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需要调解的,有三种方式对其进行调解。”历下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侯本瑞说,交警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行政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直接到法院立案。这样,对于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当事人可直接在隔壁法庭立案,无需在事故中队消耗太多时间。
侯本瑞介绍,这样就把民警从繁琐的调解任务中解脱出来。“对于交通事故案例的调解一般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调解不成浪费了民警和当事人的时间。这样当事人可直接到法庭立案,减轻了民警的调解任务,民警可以把主要工作重心转移到事故责任认定中来,尽快下发责任认定书,这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侯本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