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答本报记者问(一)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
新规为何出台?管理是否更加严格?规定如何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新规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做出回应。
适应现实需要 保障出行安全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两个部门规章?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2004年5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步施行。此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两个部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规章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此次修订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24起是在夜间、山区、湿滑路段等复杂道路和天气条件下发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中,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因此,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解决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
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群众持有驾驶证,办理机动车业务,对车辆管理所的服务提出更加便捷高效的要求。
三是需要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2011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今年4月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许可等职责;今年1月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时要审核车船税凭证等,这些都有必要对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严”字当头 参照国际做法
记者: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原部门规章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醉酒驾车、3年内有酒后驾车和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考虑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的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有必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驾驶经历审查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要求凡申请或持有客运汽车或大型载货汽车驾驶证者必须没有与驾驶有关的犯罪记录。
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
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