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公共的停车位却变成了某一个单位的专用停车位,遇到这种事让人头疼。9月12日,网友“开心聊”在某论坛上说红光桥南端下的停车位,本来是公共停车的,不知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某些单位的专用车位,并发帖质问:红光桥下人行道私霸车位没有交警管的?还配上了三张彩图,是所谓的有图有真相。公共的停车位怎么会变成单位的专用停车位呢?记者进行了走访。
9月12日中午,记者来到红光桥南下的人行道,看到人行道两边都画上了停车位,在西侧的人行道上的中间一个车位写着:鸿发专用车位,旁边的几个车位上也都写着“专用车位”。记者了解到“鸿发“是指附近的鸿发鞋业批发商行,每天都有很多的人来这里买卖东西,但是由于商行内没有停车位,所以大家只好把车子停放在旁边的人行道上。一位鸿发鞋业批发商行门口的一名保安说:“这些线大概两三年前就有了,但是‘鸿发专用’不是我们写的,我们也不知道是谁写的。”他还告诉记者,几乎所有来这里办事的车子都可以把车子停在鸿发专用车位上面,只是没有人帮忙保管罢了,不用交钱。
鸿发鞋业批发商行方面否认了“专用车位”为他们所写,并说其实任何人都可以把车子停放在上面。但是“专用车位”几个字却可能会误导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市民,使他们想停车却不敢停车。
记者就此事向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反映,柳南大队秩序中队王少华中队长表示已经派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对鸿发鞋业批发商行下发整改通知书,让他们自行将字体清除,恢复原状。
王少华中队长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释义》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该做他用,要将停车场改做他用,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该做他用。
交警提醒,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况是允许停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同时,法律法规对哪些情况不允许停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如违反以上规定违法停车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的规定处以罚款150元,并拖移车辆。
交警提醒广大车友,为了避免给你和爱车“找麻烦”,请找允许停的地方来停车,或许要多走几步,却是文明的标志。而不要趁一时之便,随意停车,被罚不说,爱车还有可能挨“遭罪”被拖,得无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