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
、7日,柳州市柳江县发生1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3时40分许,蒙某搭乘另外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551公里加200米路段时,因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由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型普通客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两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由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客车小驾驶人蒙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装载83.1吨,行驶证核载32.5吨,超重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目前,事故责任认定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评析交通事故 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认真吸取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教训,深入分析特大事故发生原因、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预防事故工作薄弱环节,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9月17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柳江县政府、交通、安监等部门在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室,召开“2012.09.0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评析会。
在会上,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汇报了“2012.09.03”柳江县323国道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市交警部门相关专家观看了事故现场抢救录像、事故现场照片,并对此进行了评析,总结经验教训。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道路勤务管理及下一步事故防控工作情况作表态性发言。
“两起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再一次提醒各部门‘交通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在中秋、国庆两节,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之际,交警部门要在车辆源头管理、重点车型、重点时段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应在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学军副支队长表示,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评析,目的是为了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要加大各项整治力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四下降”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仍紧迫
截至2012年9月10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辖区内共发生立案上报道路交通事故144起(其中重大事故113起、特大事故2起),造成129人死亡、7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6.93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立案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减少25起,下降14.79%,死亡人数减少38人,下降22.75%,受伤人数减少79人,下降50.00%,直接财产损失减少15.32万元,下降36.26%。
今年以来我市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车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路段、事故形态等方面各有特点,其中,小型客车和摩托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涉及小型客车事故30起,造成39人死亡,涉及摩托车肇事30起,造成33人死亡。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比较突出。”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情况共发生事故55起,造成60人死亡。
针对近期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情况,市交警部门会进一步结合相关整治行动,开展具体工作,严格驾驶人和车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完善事故救援机制,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