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把油门当刹车踩,致使驾驶的车辆掉入路旁深沟,获救后又不按规定在出事车辆后方放置警示标志,造成二次事故。辽宁省辽阳县检察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喜振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7月21日19时,从事个体运输业的王喜振带着儿子驾驶货车到外地送货。返回途中,由于处理情况不及时,错把油门当踩车,货车翻入路旁深沟,车辆损坏严重,万幸的是王氏父子安然无恙。次日凌晨,王喜振找来一台吊车将车辆吊出横放到路上,由于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警告标志,致使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重重地撞到了货车的车厢尾部,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喜振驾驶机动车辆,未在规定地点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