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交通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市区街路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停车秩序的专项整治。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城管部门将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整治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三、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
四、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
(二)城市公共汽车、城际公共汽车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机动车在停车泊位里停放,应当按照泊位内的箭头指示、按位停放,不得压线;无箭头指示的,车头应当朝道路方向停放;
(四)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照行驶方向停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