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执法存在思维错位,值得好好讨论。
第一,执法者还将公民看作是“单位人”,而没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将公民看作“社会人”。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它包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医疗甚至是子女上学、思想政治工作、业余生活等等。因此,如果公民交通违章了,通知单位协助管理,那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单位退位到只是公民谋生的一个场所,并不能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第二,一个人违章违法,就可以无限度地进行惩罚,是将执法者当作立法者的思维错位。对于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对他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是拘留,但是,法律并没有授权交警可以对违章人剥夺其隐私权。
第三,只关注执法的有效性,不关注执法的合法性。将公民的违章信息通报单位,对公民肯定会有所影响,有些公民可能会有所触动。但是,执法的有效性必须要建立在合法性之上,如果具有合法性的措施又兼具有效性那就更好,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的措施,那怕再有效也不要行之。因为,比执法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