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事故多,反映的是生产和生活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的失范。因此,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后,除了要及时处理和善后事故以外,更要追究生产和生活秩序失范的原因和责任,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或频繁发生。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同类型、同原因的公共安全事故彼伏此起,屡出不绝。而且,一些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调查往往把事故的发生归结为肇事者的原因,有意忽略秩序失范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中界定规范,并由此形成、保持和维护秩序,正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保持公共安全环境,维持生产和生活秩序,是政府保持其权威的必要性来源之一,也是政府权力来源的重要根据之一。
所以,如果政府不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生存的环境,那么,从维护秩序的角度讲,意味着政府就没有尽到其基本职责。而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形成了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问责政府的逻辑。这个逻辑,就是政府行政的政治逻辑。
由这个逻辑可以推断,凡是公共安全事故屡发、频发的地方,一定是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行政问责制度空置或成摆设的地方。此种行政权力的存在,无疑反映了政府只享有权力而不尽其义务的现实,反映了政府行政所应遵循的政治逻辑行不通或根本就不存在的现实。
由上所述,不论24日发生的、轰动中国的哈尔滨塌桥事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当地政府的行政问责程序必须立即启动,进而必须有政府官员为此担责,必须有政府官员在问责程序启动后为此受到应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谈得上基本的政治逻辑,从而也才具备起码的政治道德。
当然,这样的问责程序,同样适用于造成36名同胞死亡的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事实上,频发的公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国公共安全领域的最大祸患。仅七八两个月,就发生了数起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百余人伤亡。除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以外,发生在同一天、共造成12人死亡的沪蓉高速广安段的交通事故,以及4天3起共造成17人死亡的新疆特大交通事故,3天3起共造成22人死亡青海特大交通事故,9死3伤的辽宁抚顺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家的交通状况如此,行政问责不启动,怎么得了?
哈尔滨不是第一个发生塌桥事故的地方,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个发生塌桥事故的地方。近几年来,塌桥,成了公共安全领域的频发事件。但是,几乎所有塌桥事故发生后,行政问责的程序都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塌桥事故一出,常常是调查程序还没启动,事故原因还不明了,但政府的行政责任已被坚决而彻底地摘除。“不可抗力”、“百年一遇”、“肇事方责任”、“技术问题”、“施工问题”等等托辞,全都成了行政问责的挡箭牌。
实际上,按照政府行政的政治逻辑,不论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或者即使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就是上述所谓种种“托辞”,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官员都没有任何理由摆脱行政问责程序的追责。原因正如以上所述,虽然政府官员不是具体事故的“肇事者”,但是,政府对事故发生、多发、频发的秩序环境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有报道称,哈尔滨塌桥的施工项目监理方曾被红牌警告。身背红牌而仍能得到如此重大工程的监理权,这难道不正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