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驾车途中突遇险情,紧急脚踩刹车避险。虽然险情是避开了,但由于刹车过急,车厢中一名67岁大娘被甩出,撞到了售票箱上,造成了十级伤残。9月19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公交车所属公司被判赔偿3万余元。
案情回放:公交急刹车大娘撞骨折
邹大娘,今年67岁,是和平区文化馆东方艺术团成员,经常从事服饰模特和舞蹈演出。去年12月11日15时许,邹大娘在铁西区兴华南街八马路公交车站乘坐129路公交车,准备前往于洪区金奥新城小区。邹大娘上车后,发现车厢内乘客比较多,已没有空座,只好扶着扶手站着。
当车行驶到铁西区兴华南街十马路附近时,突然前面横穿出来一辆轿车。公交车司机紧急踩刹车,毫无防备的邹大娘一下子撞到了售票箱上。邹大娘感到胸部十分疼痛,随即被送到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滑翔分院就诊。公交车所属公司先期垫付了371元的医药费。
经诊断确定,老人头、腰、右肩多处受损。医院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邹大娘拒绝了,后多次到门诊治疗,先后花医药费2100余元。经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邹大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判赔伤者3万多元
今年4月,邹大娘将129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7万余元。公交公司辩称,邹大娘受伤事实存在,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险限额2万元。邹大娘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首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另外,邹大娘早已过了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当赔偿,其他费用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大娘购票上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邹大娘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公交公司的公交车采取不当措施导致邹大娘受伤,邹大娘作为车上乘客,具有双重身份,即其既是公交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与公交公司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邹大娘对其人身损害有权选择以侵权或违约起诉。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依法赔偿邹大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