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国庆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很多没有车的驾驶员也跃跃欲试,有的想借车出行,有的想拼车或者搭顺风车出行,这些出行方式是否存在风险呢?昨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根据相关案例做出了解答。
今年中秋国庆期间,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的通行费。在这一优惠的刺激下,没有车的驾驶员有的想借车出行,有的想拼车一起回老家,还有的想搭顺风车出行。记者通过一家汽车租赁网站了解到,在8天长假期间租车出行的人比往常多了1.5倍。
车外借撞了人车主赔五万
去年3月,李师傅借用王女士的车办事,返回时与路人张女士相撞致其右腿骨折。交警认定李师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由于王女士的轿车没有交强险,法院判李师傅赔偿张女士7万余元。
李师傅在赔偿张女士后,将车主王女士起诉至法院,以王女士未交强险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师傅的请求。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向您借车时,而如果车辆没有交强险、没有按规定年检,均属于出借人有过错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好友拼车 一人身亡一人赔偿
张某和孙某是好友,张某要驾车到营口办事,孙某也想到营口探亲,双方约定拼车。路上油费和过路费二人平摊,途中二人轮流驾驶。在返回大连途中,张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同一辆大货车相撞,孙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超速驾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未按规定年检,制动不合格,负次要责任。
孙某妻女把张某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说法
拼车行为属于二人以上的合作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依照双方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搭顺风车者死亡 车主担刑责
去年9月份,孙女士到某寺庙进香,返回大连时,同样来自大连的黄女士主动上前搭讪,想让孙女士把她捎回大连,孙女士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孙女士驾车撞到高速公路护栏上,黄女士受伤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孙女士未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孙女士除赔偿黄女士家人损失50余万元外,还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除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伤害外,车主作为承运人理应依法对造成伤害的搭乘人负责赔偿。车主应当对搭车人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一般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