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起,市环保局等部门将严格管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凡在我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下列外埠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 (即国Ⅲ标准)的机动车,其中柴油车和轻型汽车国Ⅲ标准的执行时间是2008年7月1日,中重型汽车国Ⅲ标准的执行时间是2010年7月1日;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仍然使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等转非营运车辆。
同时,办理转入我市登记的外埠机动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且必须是在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里,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将相应做好旧机动车交易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这项规定发布前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按原规定执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时间以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在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