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成功之处在于,经办案民警15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不仅事故施害方和受害方握手言和,受害人的权益也得到保障,最终获得赔偿12万元。
2012年3月14日17时26分许,汉寿县坡头镇驾驶人童超驾驶无牌随车起重运输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至株木山乡鸭东村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曾庆和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受损,曾庆和受伤。据查,童超负全责,曾庆和不负责任。
在该起事故中,曾庆和左足跖跗关键缺失,左楔骨、骰骨、舟骨骨质疏松。治疗期间,因肢端坏死,巳行左足部分截除手术。经鉴定,曾庆和构成七级伤残。
案发后,赔偿争议大,事故双方一直难以达成协议。为此,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迅速启动了交通事故处置社会化责任包保联动机制,案发所在地以及事故当事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包保领导积极行动,先后15次上门做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在童超自愿赔偿曾庆和所有损失、曾庆和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童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
2012年9月17日,曾庆和已拿到协议赔额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