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环保局、衡水市公安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提出自2012年8月1日起,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外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衡水市区(京大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区域)的所有城市道路行驶。
据了解,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在领取号牌的同时,免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在7月底前到当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已申领的,应在标志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换发标志。
此外,对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车型,或属于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经法院依法处理至衡水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衡水市计划到2015年底对在用黄标车全部淘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