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上午,长沙市天心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田艳红在辖区禁停路段向东南路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台白色凌志车湘AA0225违反规定停放,拟对其进行抄牌处理,经警务通查询发现,该号牌注册登记车型应为绿色东风日产的士头,车主姓彭,与实际不符,涉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随即对嫌疑车辆采取拖车扣留措施。
此时,真实车主彭先生正好驾车经过相关路段,发现了民警正在查扣的车辆与自己车辆号码完全一致,立即停车,向民警证实了凌志车的套牌的嫌疑。
目前,该凌志小车已被天心交警大队扣留,民警警务通全程记录了相关查处过程。嫌疑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尚未出现,天心大队拟对该车是否涉嫌盗抢等其他违法嫌疑进行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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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上述违法行为均扣12分,须参加相关法制理论学习和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