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加强人行道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哈尔滨市交警等相关部门近期对擅自在车行道、人行道设置障碍物、私设停车泊位、违法停放及挤占公交站台停放车辆进行清理和整顿,并对哈市占道自用停车场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未按期限自行消除违法行为或未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交警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哈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擅自在人行道设置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擅自在人行道边石下搭建的木板、铁板、混凝土等各类供车辆通行的临时道口设施;擅自设置停车标志牌或施划停车泊位线;同时对十字路口、网状线、人行横道线、公交站台、未预留3米以上行人通道、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通道的违法停车行为及公交车不进站台路中上下车的行为,交警部门将通过“贴、锁、托”的方式继续加大查处力度。
据哈尔滨秩序处停车场管理科科长夏强表示,各交警大队于7月5日起已组织开展对辖区各街路的摸排工作,并通知和要求沿街单位、居民在7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各类障碍物和占道设施,撤销擅自设置的停车标志牌,驶离未按泊位线停放的车辆。
对沿街单位以前办理过占道自用停车场,已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辖区大队经现场认定,满足现行办理道路专用停车场条件的,书面通知其限期15日内重新办理停车场手续,到期未办理的,依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6条和46条的规定,处500元罚款,并撤销其停车场标志,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经现场认定,不能达到道路专用停车场设置标准的,书面通知其限期3日内撤销其停车场标志、标线,逾期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逾期未撤销的,依据《办法》第23条和46条的规定,处10000元罚款。对具备停车条件没有沿街单位的人行道,根据停车需求,由辖区大队填写增设交通设施申请表,设置为公共免费停车泊位,以规范停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