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增强公安交警队伍的战斗力和向心力。普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台《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从纪律教育、培训学习、量化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扎实推进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推动支队整体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 明确招录和辞退程序,严把“出入”关。新出台的交通协管员暂行规定,明确了招录、审批程序和工资待遇。新招录交通协管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基础知识,身体健康。招录程序必须通过面试,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政治处审核并经过试用,最后由中介机构与被聘用的交通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协管员待遇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把好“权力”关。新出台的交通协管员暂行规定,明确了协管员可以从事维护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宣传、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八项工作,不得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罚款,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得操作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摄像、照相等执法装备进行现场取证等,特别强调严禁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执法。同时规定交通协管员在职期间,享有法定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加培训等权利。
三、严格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把好“纪律”关。新的规定明确了交通协管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每年进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业务培训。考核实行双重考核,由用人部门和政治处共同负责,聘用部门建立交通协管员日常工作评价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明确了聘用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督导和管理,并明确了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十种违反纪律的情形,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