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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 北京市交管局共拘留涉牌违法人员376人

发布时间:2012-8-16 17:55:10
8月16日上午9时许,朝阳区三元桥上北向南主路上一辆用光盘遮挡尾号的捷达小客车被正在执勤的朝阳支队交警拦下。该车驾驶员张先生对自己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做辩解,显然他早已知道遮挡号牌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随后,执勤交警对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理。近期,我局一直以来加强对机动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顿,各交通支大队专门部署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小分队,在全市主要大街、环线、联络线、高速公路、国市道设立固定和流动检查岗位,严查各类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共拘留涉牌违法人员376人。与此同时,我局还将针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并加强整顿,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理,营造优良的城市交通环境。

  心存侥幸 涉牌违法
  涉牌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一直为百姓所深恶痛绝,给首都交通秩序和公众出行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因此这些涉牌违法人员被称为“隐形的盗窃犯”。涉牌违法人员在驾车出行时心存侥幸,将车辆号牌的某位字符用光盘、胶纸,遮挡粘贴上,或用胶条改变号牌字符,或根本不悬挂号牌,更有甚者套取其他车辆的号牌,就是为了能违法进入公交车道和应急车道快速行驶而不被监控探头拍摄,或者为了自己方便在机动车尾号限行当天可以开车出行,还有的涉牌违法人员在遇到交通事故后肆无忌惮驾车逃逸,给交通事故侦破工作带来难度。对此,我局始终将机动车“涉牌”同“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设置为高压线,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对“涉牌违法行为”采取全市集中检查与区域性分散行动相结合形式,强化路面管理和查处效率、加大科技系统利用、部署整治小组实施专项打击、坚持严格执法高限处罚、加强源头监管营造守法氛围等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项措施开展“涉牌”专项整治新高潮
  一是强化路面管理和查处效率。采取全市集中检查与区域性分散行动相结合形式,组织全体民警全面加强对“涉牌”违法的执法管理,围绕违法突出区域和主要大街设置检查和整治岗位,采取“前方发现通报、后方拦截处罚”的执法方式提高查处效率。同时,依托路口岗、立交桥下、环路进出口、导流带等值守警力,利用车辆排队等候时段逐一排查 “涉牌”车辆并依法查处,对“涉牌”车辆存在驶入公交车道、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同时予以处罚。在远郊各进京检查站、治超点及高速路收费站等固定卡控岗位强化“涉牌”专项检查,特别是针对货车污损、遮挡、号牌不清晰等常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二是利用科技手段发现并拦截涉牌违法车辆。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建立“涉牌违法嫌疑车辆数据库”。对工作中发现车辆档案信息不符的、相同号牌车辆在不同区域出现以及接车主报案发现套牌违法嫌疑车辆,及时纳入数据库系统,对上路行驶的嫌疑车辆及时报警提示,并部署警力拦截查处。同时,我局各级指挥中心还充分利用电视监控系统,对环路、快速路等道路上不易拦截的涉牌违法车辆,在摄录取证的同时,迅速部署执勤警力进行合围查堵,对涉牌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的高压严管态势。
  三是部署整治小组实施专项打击。针对“涉牌”违法高发的居民小区、主要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公共停车场等周边道路,部署专项执法小分队、组织便衣小组以及交通协管员等专门力量,前期摸排、确定目标、跟踪查处,对机动车“涉牌”违法实施精确打击。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高限处罚不手软。一旦发现并拦截“涉牌”车辆,严格依法对其“罚、扣、拘”。凡发现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情形的,一律依法处罚;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仅悬挂一面机动车号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以及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并及时移交所属执法单位调查处理;经调查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情形的,除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还将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确认有违法犯罪事实的还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是加强源头监管营造守法氛围。组织安全监管民警深入管界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强化交通安全教育,落实监管职能,坚决杜绝单位内部车辆出现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含使用号牌锁、号牌架)等“涉牌”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一律要求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准上路,对违法突出的单位以市、区安委会的名义定期进行通报。同时,组织民警联合社区物业、居委会、交通安全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深入居民住宅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对存在 “涉牌”违法的机动车将粘贴宣传提示单,告知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要求按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此外,鼓励群众举报“涉牌”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严查 “涉牌”的监督氛围。社会群众一旦发现各类“涉牌”违法行为,即可通过拨打“122”电话进行举报。我局将会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涉牌”车辆查证属实的及时部署警力进行路面拦截查处,对存在套用其他车辆号牌或伪造、变造等行为的,转车管所进行专案侦办。我局将继续坚持严查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警民协作查处“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新闻办 祁琦 张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第二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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