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4.21”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和市政府“4.17”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和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2011年“节会”顺利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飙车入刑”和新 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月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路段:秦州、麦积两区城市道路、五县城区道路及城郊结合部道路。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无牌无证或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骑、乘摩托车飙车追逐竞驶的;
(四)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等。
三、整治的阶段划分:
(一)5月15日至25日10天为宣传教育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多角度、多形式的广泛宣传,重点宣传驾乘摩托车交通违法尤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应的刑法制裁措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5月26日至6月15日20天为严查整治阶段;全市统一行动,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管,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查扣一批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并依法处理;
四、处罚的依据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规定》:
(一)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的,依法予以扣留处罚并办理相应牌证、报废车收缴并强制报废;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四)对骑乘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记2分;对乘坐人员处以10元罚款;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记1分;
(五)对不按交通信号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
摩托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参与交通,文明骑乘车辆,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