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警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六大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9月4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了在整治行动中公平执法、规范执法,省交警总队向全省交警部门下发了“八个规范”标准,从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交警不得“暗中执法”
“八个规范”标准其中包括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应当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提高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额作为考核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效果的依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固定式测速设备的设置地点,并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正在使用的固定式测速设备前后3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移动测速点;各交警部门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不得“暗中执法”,不得在未设置限速标志的路段测速。
超载不得以目测结果为执法证据
交警在执法工作中,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以称重结果作为执法依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不得以目测结果作为执法证据,只罚款不消除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借口变相罚款。
交警查处客运车辆违法超员或者货车违法载客时,驾驶人停车出示证件后,及时清点乘员并拍照取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状态,联系客运部门安排车辆卸客转运,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货车驾驶人承担;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发现两次违法超员或者货车违法载客的运输企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处罚后,交由交通运管部门处理。
及时向社会提供违法行为查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必须于十日内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互联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下载、审核,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不得发生对非本辖区车辆不录入、不转递;收到异地信息不及时审核、使用,甚至不予接受、擅自更改、直接作废删除等问题。
规范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甘肃省罚款定额收据》和《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得继续使用旧版处罚文书以及银行代收收据,严禁以收取培训费等形式变相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