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武宁县人民法院罗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5月24日10时56分许,被告肖某驾驶赣G53809低速自卸货车由武宁县城往宋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宋溪镇惠康医院门口路段因避让不当撞倒正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陈某,造成陈某受伤、赣G53809低速自卸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武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上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肖某驾驶的赣G53809低速自卸货车已在被告人民财保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4月18日,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宋溪中队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诉诸法院。
案件立案受理后,考虑到交通事故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如果案件能够得以调解,当事人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拿到赔付款,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与被告及保险公司沟通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就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要求差距不是很大,故组织三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和调解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伴随着交通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让受害人更快、更早的拿到赔偿款,该派出法庭一直注重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努力做调解工作,该庭在今年受理的案件中有20件系交通事故案件,其中成功调解的案件有14件,每笔赔偿款均在20日内赔偿到位,有机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