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随着申请执行人盛某从九江武宁法院领走最后一笔案件执行款,标志着该院一起历时近五年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成功执结。
2005年3月5日晚8时,盛某被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踏板摩托车撞伤(摩托车后座搭载车主童某),盛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经武宁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该案经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6月25日判决被告朱某、童某连带赔偿盛某各项经济损失66457.41元,判决后,朱某、童某不服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中院审理维持了原判。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盛某于2007年12月13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经初步调查了解发现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原因再于两被执行人年龄较小,无固定工作,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盛某为求得案件执行,每星期至少2-3天都在法院,向执行法官、院领导倾诉着自己的不幸和诉求,情绪激动。该案被列入重点督办案,承办法官一度一筹莫展,压力非常之大。
面对如此执拗申请执行人,仅靠释法讲理、语言安抚解决不了问题。该院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办法,最后决定从童某父母入手做工作。童某父母均是公务员,通过执行法官设身处地,陈述利弊,反复做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长达三个月上十次的不懈努力,最终说服了被执行人童某父母,与盛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其父母代为按月履行。而被执行人朱某家在农村,家境不好,该案通过七拼八凑已赔付了3万余元,暂时无能力履行,其全家也已外出打工,人去楼空。考虑到朱某一家确无履行能力,对于朱某应承担的赔偿款,该院经请示汇报,由该县政法委出面协调,其所欠赔偿款由朱某所在乡政府代为垫付,以后再向朱某追偿。至此,该案最终有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7月23日,当申请人盛某领取最后一笔赔偿款时,在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表达深深谢意的同时,对自已过去的一些过激行为亦表示了诚恳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