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的“燃油助力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车行卖车时说是自行车被判赔
锦州
晨报讯(记者 张墨寒)锦州市民张某骑着“自行车”与另一骑自行车男子相撞,张某受伤住院。
可事后张某被告知,他骑的燃油助力自行车其实是机动车,需承担主要责任。
“可车行卖我时说这是自行车啊!”张某将车行告上法庭。
近日,车行被判赔付3万余元损失。
“燃油助力自行车”属机动车
2010年年末,张某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刘先生撞在了一起,当时两人都在锦州士英街与上海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张某受伤住院,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
因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
张某提起赔偿诉讼后,相关部门委托沈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认定张某的“自行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车祸中受伤的张某到这个时候才知道,自己一年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自行车”其实是机动车!“当时卖车的说是非机动车,不用起牌照、不用驾驶证,而且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上写的都是燃油助力自行车!”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鉴定意见为依据,确认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又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判决张某承担85%的事故责任。
最终判决刘先生承担8万余元损失的15%,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燃油助力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备驾驶证;第二,按要求登记落户。
卖车时没说清 车行担责
拿到判决书的张某很委屈,他将出售“燃油助力自行车”的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车行赔偿其余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购买商品后向车行索要了专用收款收据及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已经尽到了普遍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可以确认其在车行购买燃油助力自行车的事实存在。
法官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张某购买的燃油助力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与其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上的内容不符,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法院支持张某要求该车行赔偿其为此多承担的事故责任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