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教练员持证上岗监管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持证上岗或超范围执教的教练员以及聘用无证人员执教的驾校,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通过计时培训系统严格发放教练员卡,做到一车一卡,一教一卡,保证培训质量。同时,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驾培机构教练员配备情况核定培训、考试能力,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安排培训和考试。
二、加强对教练员执教行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大对违规教练员的查处力度,对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不按《大纲》施教,和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或者考试舞弊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建立和完善教练员考评机制。一是切实开展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使考核工作能正确评价教练员的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奖优罚劣和促进教练员提升培训服务质量的作用。二是大力推行教练员教学质量月度排行工作。督促各驾校认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月度排行工作并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月度排行榜,实现教练员教学质量评比排行工作的“三统一”,即排行榜格式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
四、大力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全力推进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教练员,不予办理教练员证的变更、补办和转籍手续。以全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宣贯会议为契机,完成我市教练员轮训工作,确保教练员全面掌握《大纲》内容和要求,保证《大纲》落到实处。
五、积极推进教练员职业化教育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切实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教练员实施职业化教育的有关工作要求,联合相关交通职业院校,积极研究适合教练员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逐步将教练员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进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