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桐乡运管所执法人员发现徐某某驾驶浙A62***小客车载客,经查,徐某某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由于案发地是崇福镇行政区域,次日上午,桐乡运管所法规科与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关于“徐某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顺利进行行政处罚工作移送。随案件移送函移送的材料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暂扣车辆告知书及其决定书,以及其他执法现场取证材料、物证等。这是自《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桐政法【2013】82号)今年11月1日施行后,桐乡运管所移送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发展,桐乡市开展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桐乡运管所积极配合市府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及努力协助市行政执法局关于崇福、乌镇区域内道路运输方面行政处罚工作,将崇福镇和乌镇镇行政区域内涉及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移送函的形式移送给新的管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