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干部职工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促进交通运输队伍廉洁自律,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实行三项制度规范全系统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
一是实行证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全系统干部职工(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和履行监管职能的聘用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检测师、造价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的各类证,在取得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实行证书出借审批备案制度。规定持证人不得私自将证书出借给企业(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借证书的,须向本单位说明出借原因和期限,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局属系统各类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出借审批表》,进行登记备案,出借证书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并将该表向驻局监察室报备。对已出借证书持证人,符合出借要求的,由所在单位重新进行审批登记;不符出借要求的,与借予单位解除证书借用关系。三是实行证书动态监管制度。规定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此项工作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