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报警后,桂林市交警支队象山大队事故民警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未发现事故车辆。经询问目击群众,确认肇事车辆已被拖离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象山大队与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在指挥中心的协助下,调取了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中录制的事故路段监控视频,发现肇事车辆为一辆香槟色小轿车,事故发生后不久被一辆全黄色拖车拖离事故现场向临桂县城方向行驶,因受到当时天气情况影响,视频上无法看清车辆号牌。
大队向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科研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寻找所有全黄色拖车的登记车辆信息,另外派出民警前往临桂县城走访、寻找肇事车辆。经过三日的周密排查,大队事故民警按照协查单位给予的全黄色拖车资料,在走访了30多家汽车修理厂、服务店之后,基本确定了当日的拖车属于位于临桂县的某家汽车服务公司所有。
4月7日上午,象山大队事故民警通过走访该汽车服务公司,调出公司出车记录后确定了肇事车辆是一辆车牌为桂C31908的香槟色本田小轿车,并找到了车主周某。经过详细询问,车主周某交待了事故发生当日,他将车借给了朋友刘某,因其操作不当,撞上交通指示牌的事实。事后,刘某为推卸责任,叫来拖车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并要求周某保守秘密。但未曾想到,象山大队的事故民警这么快就找上门来了。在车主周某的协助下,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顺利找到了当日驾驶桂C31908轿车的驾驶员刘某。在事实面前,刘某对当日肇事的情况供认不讳。
民警将当事人刘某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