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亭子公交总站前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名公交车司机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事发后,肇事司机驾驶车辆逃逸,公交车司机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隔两个多月,经过交警部门的全力追查,该肇事逃逸的小轿车司机近日终于被抓捕归案。
3月17日22时43分许,一辆白色两厢波罗轿车沿亭洪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刚从公交车总站出来、正横穿马路的徐某发生碰撞。肇事司机在下车看过现场后,已驾车逃逸。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处理。经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现场遗留有一块状受害者血迹、一受害者遗留灰黑色上衣及黑色皮鞋、一大众品牌的车标、黑色塑料碎片若干(雾灯装饰板塑料)。同时,民警也积极对现场周边群众进行走访,并调取监控录像寻找线索。有目击者向民警提供肇事车辆车牌号码为桂A706**,或与桂A706**相接近的号码,并且提供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的体貌特征。监控录像也发现该时间段,有一白色的两厢小轿车通过事发路段。
可是,在调查号码为桂A706**的车辆时民警发现,该号车牌在车管所登记的为一辆面包车,并不是小轿车。而现场目击证人则明确表示,他们看到的车牌号码就是“桂A706**”。经过与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一起调查研究后,办案民警确认该肇事车辆应为套牌车。围绕该车牌,办案民警再次进行调查,发现事发前在南宁市范围有过一悬挂桂A706**号牌的白色两厢波罗轿车,其特征与3月17日事故的肇事车辆特征相吻合,根据各种信息提供的车辆运行轨迹,公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是甘某某。
5月15日,交警大队得到线报:甘某某在东兴市某处出现,办案民警马上出发,赶赴东兴市,并于5月16日晚在该市一居民楼内将甘某抓获。经审讯,甘某某对事故事实供认不讳。
“据甘某交代,当晚,发生事故之后,他将车停下来看了一下,发现受害人躺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甘某害怕了,愣了有一分多钟,然后直接开车逃逸。”傅宇说。“肇事逃逸后第二天晚上,甘某把车开到了河池大化县城的一个小区,租了车位进行停放。肇事当天,甘某驾驶的小车悬挂的是套牌,在将车辆开到大化后,又换回了自己的车牌。”
甘某坦白说,事情发生后他的心情很差,压力非常大,在逃跑的两个月时间里,天天都在想这个问题,甚至每天都在做恶梦,梦见撞人的一瞬间和地上的一滩血。“我也经常在想,公安机关不懂什么时候会来抓我,有时候甚至想,赶紧把我抓到算了,逃跑的日子很难熬。现在公安机关来抓我了,我有种松了一口气的感觉。”
“交通事故不逃逸的话就看事故具体的定责, 或者说他具体过错是什么,如果他过错大的造成人员死亡的,涉及交通肇事罪这个处罚或者刑期会是3年以下,但如果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话,刑期就是3年以上7年以下。”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的办案民警傅宇表示,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在拨打122报警的同时也要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绝对不能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否则换来的将是更严重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