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应当设置反光警告标志牌,然而,货车司机韦某的车辆在路上发生故障后,由于没有反光警告标志牌,他就随手从路边捡来大石头充当,没想到却弄巧成拙,“警告标志”反成了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造成人伤车损,韦某也因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10月23日凌晨4时许,韦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途径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梧段南宁往玉林方向,距木格收费站5公里处时,由于车辆离合器片突然损坏,无法行驶且难以移动。韦某心想,深更半夜,维修人员一时也赶不过来,看着来往车辆不少,而车上又没有反光警告标志牌,他就顺手捡来路边一块大石头放在货车后30米远的道路靠右处,充当临时交通警告标志,随后坐在驾驶室里休息,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
凌晨6时50分许,天开始放亮。司机吴某驾驶桂A号牌红色轿车行经此处,由于车速过快,吴某一时看不清道路前方路况,轿车车一头撞上韦某放置的“警告标志”——大石头,随后轿车撞向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吴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宝马车也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韦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广西高速交警十四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后,交警队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由于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因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后位灯”,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韦某听后,悔不该将大石头当做警告标志,虽然轿车没有直接碰撞上停放的大货车,但自己也要赔偿吴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