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开展,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从9月1日起,张家口市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开始查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介绍,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张家口市实际情况,下月起,将对在今年3月31日(含)前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仍在有效期内,没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查验不处罚,并将有关规定告知;对于在今年4月1日(含)以后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以及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依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从9月1日起早7时至晚22时,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朝阳大街(含)以北,古宏大街(含)以南,西坝岗路、西苑路(含)以东,建国路、胜利中路(含)以西的范围内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执行任务的警车、公程抢险车、救护车及其它特种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