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市路政管理大队梧桐中队巡查至嘉湖线13K+600右侧路段发现,一履带式挖掘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路面长度为8米。路政人员经现场勘验了解,该履带车是为公路沿线一个工程施工完毕后从田间开至公路等待装车,由于施工人员贪图便利,没有对履带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通过现场执法人员一番宣传教育,当事人意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按照《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缴纳了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