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级及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昨日,昆明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办理的公告》,《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告就有关问题向社会告知。
公告指出,昆明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地)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和昆明火车站停车服务收费仍按已审批过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执行。
其他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需报所在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所需资料见《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告要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停车场(地)经营者应于4月1日前到所在辖区(或市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到期未办理停车收费审批而进行收费的,将按照相应的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陈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