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控制会议规模方面,二、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分别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二、三、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一、二类会议费每天每人综合定额标准分别为660元、550元,三、四类会议每天每人为450元。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会议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