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王某焱驾驶号牌为鄂J552**的大型货车行驶至长途汽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目前王某持C3证,不具有驾驶大型汽车资格,属准驾不符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焱罚款的处罚。
8月30日上午,在长途汽车站路段,民警对一无牌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彭某只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证(D证),不具有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亦属于准驾不符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彭某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宿松交警部门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同一天另一组执勤民警在东站附近路段对小型汽车皖HN66**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人蒋某英无法出示驾驶证,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蒋某英承认自己无证驾驶违法事实,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9月5日,在东站路段,民警对一辆公交车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时,驾驶员张某坤无法出示驾驶证,随后张某对自己无证驾驶公交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宿松交警大队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以相应罚款。
宿松交警在此温馨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安康,请您把好手中的方向盘,不无证驾驶、不开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车辆,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