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公安部《102号》令贯彻落实工作,按照省总队的工作要求,延边州支队成立以车辆处刘少俊副处长为组长的专题调研小组,从2月18日起至24日,对全州基层车管所在贯彻落实公安部《102号》令办理车辆管理业务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经过走访调查和组织相关人员座谈,共发现九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二条之规定,延边州现有九个车辆管理所,其中有八个县级车辆管理所不具备办理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教练车等业务,只有州本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此类业务,但是由于机动车检测机构已推向社会,对这几种重点车型的检验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为加强这几种重点车型要跟踪管理,源头管理,消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最大安全隐患,建议注册特种车辆的管理所,要有交警部门内部管理的检测线,以保证检测质量,达到把好技术检验第一道关的目的。
二是在公安部《102号》令第七条规定中,没有要求提供发动机拓印膜和查验发动机号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车辆在转籍过户中如有盗抢、拼装、改装的发动机,工作人员无法确认是原厂发动机,没有比对发动机号码是否凿改的依据,建议车辆注册时提供发动机号拓印膜,并存入档案。
三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车辆在本辖区转移登记时,车辆号牌自动更换,这就给我们的日常工作增加很多繁琐的程序,群众不满意,不便民,建议取消车辆转移时号牌自动更换程序,采取或留或换自愿的原则。
四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各个银行出具的抵押合同,版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特别是有的银行就是一份主合同,为应付办理车辆业务,临时找某个企业签订抵押合同,无法从实质上判断是否真实有效,很容易发生问题和纠纷,鉴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应由专门部门鉴定并出具认证书。
五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查封一年后自动解除,而机动车所有人到期未及时到法院领取通知书,过期后法院不开具通知书,我们在解除时还需要通知书。建议制定出统一标准。
六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已到报废期,机动车所有人未到报废回收企业和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而我们在办理机动车注销时需要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不允许在网上强制注销,从而导致了注销率始终达不到标准,对工作产生极大地影响,建议机动车辆已到报废期,在办公网上应强制注销清除(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俩)除外。
七是依据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代理人提交的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无法辨认是否是本人亲自填写或代理人伪造,经常发生被起诉案件,工作很被动,建议委托书应由有国家资质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为准。
八是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确定档案编号。机动车档案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随着机动车持有量增加,车辆档案也随着增加每年还需要增加档案室面积,现在我们基层车辆管理所的档案室面积占整个业务大厅过半,每年还要在管理上投入财力、人力、物力,给国家造成很多经济负担。建议取消车辆档案由国家统一管理,而交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保管。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将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车辆全部资料录入电子档案包括车辆照片、车架拓印号,已经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规定年限,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档案应由注册地车辆管理所保管。
九是按照机动车查验规范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在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发现半数以上车辆的门窗张贴没有按照规定透光度不得小于70%透光率的遮阳膜,我们建议部局是否把透光度标准降至到小于55%透光率或完全不得张贴太阳膜。允许张贴降低标准,并且指定那几个部门生产类似于粘贴反光标识3G标准的几个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