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清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人、财、物等情况为城市客运职能划转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全盟城市客运指导和行业管理。各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运营管理,承担客运行业管理。 三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客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研究讨论涉及城市客运管理的政策或重大事项,未经联席会议通过,各单位不得出台涉及城市客运的有关政策。 四是积极推行城市客运公司化经营,引导企业统一对线路资源、车辆资源等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逐步推行统一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理念和服务形象,不断提升行业经营集约化和规范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