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22时18分许,南部县兴盛乡的郭川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沿滨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顺庆区胜利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秦飞(化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秦飞搭乘的李某某坠地,并被郭川驾驶的三轮车碾压致死,乘客李某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川的摩托车刹车等机件存在故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郭川于6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警方将此案移交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交警点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苟永聪认为:犯罪嫌疑人郭川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装载,且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车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故交警部门认定郭川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