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统一标准是指统一核定车辆配备的标准。总量控制是指全州的车辆总编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核定。分级管理是指各市县、州直各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报州政府审批;市县级单位及乡镇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县政府办公室承办,报市县政府审批,同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州公务用车编制总量内对州直各单位及各市县的公务用车编制进行核定。
(一)用于接待工作的公务用车编制,州接待部门单独核定;其他单位在其总编制内调剂使用,不再专门核定接待用车编制。
(二)警车、救护车等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用车编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定,纳入单位总编制。
(五)州政府办公室按全州公务用车总编制的5%预留车辆编制,根据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
(三)自收自支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车辆按配备标准购置,纳入非编制车辆管理。
(四)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五)由国家或省投资、州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
第六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程序。
州直各单位、各市县的公务用车总编制,由各州直单位、市县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车辆编制核定的标准和原则,制作《全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和文字说明,并须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的“三定方案”等材料,报州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审核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向省政政府办公厅呈报,最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下达。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使用
第七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轿车配备标准。轿车配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越野车的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越野车的购置,确保工作需要购置的,州级五机关购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以下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
州直单位申请购车的,以文件形式报主管单位审核(党委系统报州委,政府系统或其他单位报州政府)。文件需写明购车理由、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的情况和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州政府审批;经州政府审批同意购车的,须填报《西双版纳州购买公务用车审核登记表》,经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对车辆编制、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采购部门对车价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州纪委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购车单位,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购买配备小汽车。
市县单位申请购车,参照州直单位报批程序办理,要求首先以文件形式报主管单位审核(党委系统报市县委,政府系统或其他单位报市县政府),之后统一报市县政府审批;经市县政府审批同意购车的,报市县纪委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购车单位,持相关材料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州纪委审查并备案后,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购买配备小汽车。
(一)下列情况购车不需审批,持购车申请和有关证明到州公务用车定编办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1、在车辆编制内按规定的标准购车,购车资金落实,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书面意见的;
2、自收自支单位按规定标准购车的;
3、购买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的。
(二)下列情况申请购车需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并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1、需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
2、需购买19座以上载客汽车的;
3、特殊情况需超编制购车的;
4、因特殊需要经州纪检监察机关同意需超标准购车的。
(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政府采购、公安交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禁止为无《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一)财政拨款的单位车辆编制内配备使用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享受报废、更新和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特殊情况需超出公务用车编制配备的车辆,按非编制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不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
(二)撤、并或升、降格的单位,其原有车辆,包括原项目用车、上级配置和捐赠的车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车辆配备的文件规定处置。并入(调拨)其他单位使用的车辆,单位有空缺车辆编制的按在编车辆管理,无空缺车辆编制的按非编车辆管理。
(三)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接待用车的车型、车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应报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大型活动统筹调配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壳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
(四)6万元以下的载客汽车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的调配、报废和维修管理
第十条 州直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市县的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县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
(四)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
(五)拖欠工资的市县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市县、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八)不严格把关,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市县、部门突破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市县、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市县、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组织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
第十七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购置配备和管理使用,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执行。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