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禁令,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没有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的;
(二)在履行职务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决策失误或者在履行职务时的措施不力、方法不当、处理不及时的;
(三)履行职务中超越职权,实施其职责无权决定或处理事项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第三条 违反“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禁令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予以撤销或者取消。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执纪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或者故意曲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应该办理而顶着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的禁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无资质或者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指定不予招投标,违规邀标议标,违规将整体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投标的;
(三)擅自确定或者变更中标人的;
(四)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违反“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的禁令,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要求和接受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收受或索要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吃拿卡要不成而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严禁参与赌博活动”的禁令,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聚众赌博,或者屡教屡犯,给予开除处分。
领导干部因参加赌博,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活动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的禁令,因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饮酒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活动”的禁令,初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禁令,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应当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不含开除)的人员,如果已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能主动交待错误,对所获财物能主动退赔,主动挽回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造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或者巨大损失的标准,参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各种行为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