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午,修水大队交通事故速裁法庭里座无虚席,10时许,随着审判员涂丹法官的当庭宣判,发生在2013年1月1日的交通死亡赔偿案尘埃落定,圆满结案,受害人家属与事故当事人毫无异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上午9时,2013年1月1日发生在芦良西大道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在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系死者妻子)在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向法庭呈具了民事诉讼状,陈某(系修水汽运公司驾驶员)、人财保险公司、修水汽运公司三被告在委托代理人的答辩下,陈述了理由,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诉讼请求、答辩、举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采信了修水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赣公交认字[2013]005号),受害人石某(已死亡)与被告陈某负同等责任。根据法庭调查,原被告最后陈述,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宣判。
庭审中,修水大队组织了20余名民警旁听了法庭审理全过程,通过庭审现场,促进了民警执法更加规范化,使民警更进一步掌握了事故调解程序、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接受了修水电视台、修水网、修水报社等媒体的采访,均表示服从判决,也认同了事故处理速裁法庭,一位原告代理律师说:“速裁法庭体现了快速、便捷、减少了诉讼,方便了当事人,大家和和气气地达到了诉讼要求,促进了社会稳定,这是修水大队在社会管理上的一次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