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机制,构筑出租汽车行业科学、公平、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充分调动经营企业规范、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协调、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其协商、协调、协助、牵头等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开业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租赁场地、场所的应提供租期一年以上的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和场地使用证明)及办公设施。其中办公用房面积应达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投入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
(二)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其中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稽查人员和专职信访人员。
(四)有完善的可行性报告和企业章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稽查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
第八条 申请开业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治安管理登记、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后,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对新接纳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向其做出相应的服务承诺。出租汽车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或招聘驾驶员时,要逐步过度为提有本市户口的承包人或驾驶员。
(二)每月召开一次从业人员例会,组织学习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并开展培训。
(三)负责对本公司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车容、车貌、车辆技术状况、服务质量、运价执行情况的管理。
(四)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负责贯彻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里程计价器,督促和组织车辆视情修理,强制维护、定期检测。
(六)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经济承包服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车辆的违章、违法、违规的处理以及投诉。
(八)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及检测,并建立各种管理台帐及基础资料,按时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九)出租汽车企业是出租汽车行业维稳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维稳工作措施,制订本企业出租车维稳工作的应急预案,严防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非法集会、集游、罢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组织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在业务开展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营业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召集的公司管理例会,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确定的有关事宜。
(三)按规定向税务、工商等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五)对经营权到期的出租汽车,必须清除出租汽车标志并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六)定期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考核、车辆年度审验和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办事公开。
(一)经营管理制度。企业可采取自营或经济承包的形式经营。倡导企业由经济承包向自营转变。经济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承包费应兼顾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双方的利益,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违法、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二)劳动人事制度。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三) 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担营运车辆安全行驶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及服务操作规程,强化交通安全措施,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礼貌文明驾驶,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车辆维护制度。企业每月应对出租汽车的安全性能、营运设施的功能进行维护并建立维护记录及检测台账,以提高出租汽车设施的完好率。
(五)稽查管理制度。100辆车以下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稽查人员,100辆—200辆车的企业配备至少3名专职稽查人员,200辆—300辆车的企业配备至少4名稽查人员,以此类推。并按要求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业稽查工作,检查本企业车辆遵章营运、安全行驶和优质服务。
(六)信访投诉工作制度。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访投诉工作,并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工作制度和流程,通过媒体向社会做出服务承诺,并公布企业24小时信访投诉服务电话。
(七)驾驶员培训制度。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遵章营运、规范服务、安全培训、业务培训、节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及文明礼仪教育并建立相关记录。
(八)档案管理制度。出租汽车车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车型、车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保险记录、车身颜色、上牌日期、经营权使用年限、承包经营者及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出租汽车驾驶员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从业车号、服务质量考核和星级评定记录。
(九)奖励惩罚制度。企业应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驾驶员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建立安全行车和服务质量奖励惩罚制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优质服务驾驶员进行奖励,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惩罚处理。
(十)建立黑名单制度。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统一的驾驶员黑名单制度,聚众闹事、非法集会、集游、罢运的组织者、煽动者,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的承包者及驾驶员要予以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交通行业协会出租汽车分会。
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业协会出租汽车分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出租汽车企业。
(十一)建立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收费项目应上墙公开,接受监督。
(十二)建立健全与驾驶员沟通制度。出租汽车企业应通过出租汽车分会,畅通与驾驶员沟通渠道,建立与驾驶员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驾驶员心声,掌握驾驶员在经营、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为驾驶员排忧解难,为驾驶员营造优良、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有独具特色的徽标,树立品牌意识,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出租汽车品牌车队、班组或者标兵车队,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主动增进对驾驶员的人文关怀,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的管理。每名承包经营者只能承包一辆出租汽车,而且本人必须拥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才能与企业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提前终止或者变更承包者,对于确需提前终止或变更承包经营者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的事项,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终止或变更,变更承包经营者的应当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经营权和无故提前终止或变更承包经营者。
(二)将出租汽车承包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一人承包2台(含)以上车辆。
(三)一次性买断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向承包者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数据和报表,隐瞒交通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五)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集众闹事或煽动他人闹事,不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六)不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没有设立和兑现奖励基金。
(七)企业所属的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管理档案不健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本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一并纳入。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一)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发纠纷又不能及时解决,且出现非法集会、集游、罢运、堵路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正常秩序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较大交通主责以上事故的。
(三)出租汽车不“打表”收费,一年内被有效投诉累计发生0.2宗/辆的(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协会组织的明查暗访案件)。
(四)发生服务质量事件,被一次及以上国家级、二次及以上省级媒体曝光批评,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企业,在下一轮经营权配置中给予优先或在服务质量招投标中给予加分,并可获得收购兼并其它等级企业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
2、在同一经营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累计考核分数高的享有优先经营权配置指标。
(二)处罚制度:
1、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年不合格的,削减新一轮配置经营权30%的指标或在服务质量招投标中直接扣除该企业10分,并取消当年度行业各类评先资格,同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整改。
2、在同一经营期限内,累计2年及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新一轮经营权配置指标或参加服务质量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年度内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
(二)对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治安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执法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