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制止倒分新发出台 市民请注意详细规则
发布时间:2013-7-21 14:42:49
公安部交管局从今年5月1日开始,根据《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交管93号文件),启动了“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车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此处理程序,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一年内,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电子警察处理,系统会自动将接受处理的第4名驾驶人纳入分贩子嫌疑人;同一驾驶人一年内在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接受电子警察处理的(含0分的电子警察记录),该驾驶人在处理第4辆机动车之前,系统会自动将这名驾驶人纳入分贩子嫌疑人。
驾驶人被纳入分贩子嫌疑人“黑名单”后,只能在原申请处理电子警察的窗口接受嫌疑审查,由窗口民警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核。一旦该驾驶人列入重点人员名单,这名驾驶人今后只能处理本人所有的机动车的电子警察。
驾驶人处理机动车电子警察记录至累计计分达24分后,系统将不再允许其继续处理。因此,如一台机动车的电子警察记录的总计分超过24分,不可能像原来一样使用一本驾驶证一次性处理完该机动车所有的电子警察记录。
根据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以上未满24分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经考试(科目一)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继续处理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对在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被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除要求其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外(科目一),还应要求其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经考试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继续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也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