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市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接到市民反映,交通违法记满12分后,大客、大货驾驶证被自动降了级,一些以驾驶大客车、公交车、大货车等为职业的驾驶员因此不得不另谋他业。
据市公安交管部门透露,自今年元月1日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已有1万余名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失去了大客车、公交车、大货车的驾驶资格。
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据江汉区交通大队邓勇军警官介绍,该队每月都会受理10余起大客车、公交、大货车驾驶员的复议申请。因为从今年开始,只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持大客车、公交、大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达到或超过了12分,按照公安部设定的程序,电脑会自动对这些驾驶员进行降级处理。
据了解,123号令规定的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该令还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的,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但如果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又符合降级规定的,还应当按规定降低最高准驾车型。
邓勇军提醒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并以此为职业的驾驶员一定要杜绝一次性记满12分7类交通违法行为,如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等;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他还提醒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也要特别注意,如: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原来记3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被降级后,要想恢复也比较麻烦,因为该令规定“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附: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按规定要降级的,对照下表降级:
降级前准驾车型 |
降级后准驾车型 |
A1 |
A3B1B2 |
A1A2 |
A2A3 |
A2 |
B1B2 |
A2A3 |
A3B1B2 |
A3 |
C1 |
A3B1 |
B1 |
A3B2 |
B2 |
A3B1B2 |
B1B2 |
B1 |
C1M |
B1B2 |
B2 |
B2 |
C1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