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密,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二、 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 除组织干部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 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派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圈划、污损,更不得擅自增减材料。
五、未经批准档案材料不得复制。因特殊情况须抄录、复印少量内容者,须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六、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应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说明理由,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并上报局党委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