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出台《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简称《追究办法》),针对部分街镇、部门的执法用车等暂不参与改革的公务车辆,启动车辆改革后续监管工作。
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免职
《追究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酒后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违反禁令标志违法掉头、左转弯、闯禁行线,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路口违法穿插排队车辆等7类行为。同时,此7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书面抄告单,或本单位自行掌握的交通违法处理决定文书。
公务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具体追究形式包括: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次数较少,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单位整改,作出书面检查;次数较多或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科室负责人视情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次数特别多或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乘坐领导视情况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直至予以党政纪处分。
其中,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自行承担保险金赔付不足部分的事故赔偿责任。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对公务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罚款或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金等,予以公费报销或变相支付费用的,对直接责任人、财务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类情节从重问责
“如有涉及上述七类违法行为的,该公车驾驶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鹿城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因单位制度缺失或管理混乱造成直接责任人员无法明确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追究办法》,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三类情况将从重问责。
该项处罚还将与年度考绩工作挂钩。据了解,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停职检查及以上档次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其他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免职责任追究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与此同时,因本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该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能评定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