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我省正宁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校车内21人死亡(其中19名是幼儿园学生),43名幼儿园学生受伤。为了严厉打击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范围内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发现校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公民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一经调查核实,即兑现奖励。
(一)非法改装校车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校车超员不足20%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元,校车超员超过20%的,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
(三)驾驶货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校车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一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饮酒、醉酒后驾驶校车的,一次奖励人民币800元。
二、公民发现本《通告》列举的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当场拨打举报热线“110”或“122”电话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实名举报。
三、对于公民举报的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在3个工作日兑现奖励。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兑现奖励,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五、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七、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列入办案经费补助项目予以解决。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