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区内,只见考生有序地进行相关科目的考试,其他待考考生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校)带队人员都在封闭区以外等候。来自鑫兴驾校的一名考生说,自本月月初就是这样了。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是要把好驾驶人培训关和考试关,严肃培训纪律和考试纪律,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的学习培训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环境。”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市车管所所长邹洪斌介绍说,根据《道路交通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交警支队于本月初正式出台了《考试员工作纪律暂行规定》(松公交[2012]25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考试纪律暂行规定》(松公交[2012]26号)文件,首次明确了考试员工作纪律和驾校的培训纪律。 《考试员工作纪律暂行规定》共十三 条,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其中第七条规定,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安部“111号令”的标准,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考试评判,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不得索要或收受驾校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违者一经发现调离考试员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规定,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员资格:一、减少考试项目或者降低考试标准的;二、给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考生签注合格的;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四、被上级公安部门明察暗访及科技手段发现有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五、签注考试合格,考生在一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考试员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考试纪律暂行规定》共六条,主要是明确驾校的责任纪律。其中第一条规定,驾校及工作人员存在以明知、故意、唆使教练员、业务员和学员替考的;以非正常考试、包保考试合格为由用欺骗的手段向学员乱收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试业务6个月。第二条规定,驾校及工作人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的;采取行贿等手段贿赂考试员,求得放宽考试标准,为多安排考试而进行行贿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试业务3个月。第三条规定,驾校及工作人员存在对学员把关不严,造成替考的;科目一、科目二桩考和场地考试合格率连续两个月排名末尾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试业务1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