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从严。在办理货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和GB7258新增加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查验。对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检验从严。对参加检验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管理从严。通过公安网综合信息平台,对本地货车检验情况进行定期清理。落实异地货车信息备案制度,清理长期在本地营运的外地货车,通知车主办理车辆异地备案,纳入本地属地化管理。对已备案的货车在营运地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有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书面通报货运企业进行处罚教育。及时清理报废货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货车,告知车主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不检验且无交通违法记录的货车,经车主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登记和检验中发现有违规货车产品的,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
追责从严。通过明察暗访和网络监控,加大货车登记和检验监督,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查验车辆、测量外廓尺寸、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登记检验的,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肃查处;对不查验即登记、不检验即核发合格标志的,一律追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管所领导的责任及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对利用违规办理货车登记检验牟利,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