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通过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规定市民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当地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买车后1月内到交管部门登记注册
符合申请注册登记的,须是经市经信委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
交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购车辆将领临时号牌
对于之前已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在今年8月31日前,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政府规定的三年过渡期限(截至2016年4月30日)。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时,应当向驻当地交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凭证;不能提供证明、凭证的,应当提供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或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号牌应固定在车身后部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参照机动车号牌管理方式确定发牌机关代号,主城区核发“渝A”字段号牌,永川、合川分所辖区核发“渝C”字段号牌,万州分所辖区核发“渝F”字段号牌,涪陵分所辖区核发“渝G”字段号牌,黔江分所辖区核发“渝H”字段号牌。
市交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领、换领。